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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没有,现在有了,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原问题:《居民小区里,占用居民公共通道堆放高高的货物,对他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求相关制裁法律》
2022-08-22 14: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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