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律时效说的是债权人消极对待自己的权益,超过两年时间不闻不问,这种情况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现,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且从其主张权利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则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则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在已经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必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原问题:《执行时效己过约定二年期,连带责任保证可以解除吗?已上的失信名单是否也可以申请解除!谢谢!》
2022-12-03 00: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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