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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层法律事务所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以该企业名义购买的机动车,取得的发票台头是该企业的名称,并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办公的,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税前扣除的。当然,如果很明确是以所的名义购买汽车,所购车辆仅供个人使用,以所的名义就是为了税前扣除,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肯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如果扣除,形成少缴税款,就是偷税。 原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中一合伙人以所的名义购买汽车,可以抵扣个税吗》
2022-08-04 13: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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