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不完整。法律规定是时效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同时因权利主张而中断并重新起算。具体到你的情况,还款期是2009年12月30日,到期没还,时效是截至2011年12月30日(不是你理解的从写欠条之日起算两年),同时,如你所述,你曾经多次催要,每次催要都构成时效中断,要从催要之日起再重新算两年。所以仅从时效的角度而言,你下次去催要的时候,要留下证据,最好是有录音,同时有其他人在场。至于你能不能通过起诉要回钱,最终还是取决于对方的经济能力,这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 原问题:《欠条有效时间是多少?去年初我借给一个朋友的,说好两分利息去年底还清,欠条日期也是2009年12月30号,可是他没还,听说他工资卡也被人拿去了,我该怎么办?谢谢》
2022-11-06 07:42:51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