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到期不批准,可以自行离职。劳动者享有职业自由的选择权,但也受到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的,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招聘可替代的人。如用人单位不批准的,三十天期满可以自行离职。因已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离职之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不利影响不需承担责任。 原问题:《自动离职手续 经理不给我批怎么办》
2022-11-06 1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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