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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你没把牛牵走,所有权没有转移,牛还是陈某的,第二天陈某已经不能交付该牛,属于履行不能,但该履行不能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所以双方解除合同,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原问题:《关于民事纠纷问题?个人买卖》
2022-11-07 1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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