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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个保险理赔的事。就是前阵子我妈腰腿疼痛住院了,出院时,医院给了一份出院小结,写了腰腿疼痛四年余,但是医院把时间写错了,那时问的是务农四年余,腰腿疼痛是住院前两个月才会的,我拿着这份有误的出院小结找保险公司理赔,因为4年余超出了保险保障期限,被拒赔了。后面我找医院协商并获得同意,修正为疼痛2月余,拿着这份准确的出院小结再次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就找到医院那边,质问他们为什么开两份报告,医院那边也跟我反馈了这个情况,后面保险公司也会派调查员过来跟我面访,这种情况的话,后面流程会是怎么样的呢,各方责任是怎么样的,能否获得理赔?

1名律师解答
2024-10-0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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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
智能法律助手
朋友因视力不断下降而求医,最终被核磁共振检查出患有脑膜瘤,于是入住国内知名的一家医院进行开颅手术切除肿瘤。手术发现是因为脑膜瘤压迫视神经,导致视神经萎缩而出现视力下降。出院后朋友才知道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朋友的情况符合其中的良性脑肿瘤,出院后即把相关的住院资料递交给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朋友得到保险公司回复,达不到理赔条件。原因是根据良性脑肿瘤的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达到赔付标准: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保险公司去医院复核了住院资料,回复说其他条件都满足,但在住院资料上没有看到“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相关的报告。于是朋友咨询主治医生。医生具体答复如下:(1)颅内压增高会导致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但因人而异,有人可能出现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但不可能每个人都出现所有的症状。(2)视乳头水肿是颅内压增高的早期症状。视乳头水肿早期并不影响视力,视野检查可见生理盲点扩大。当视乳头水肿持续数周或数月之后,视盘逐渐变得苍白,视力开始减退,视野呈向心性缩小,这是视神经萎缩的表现。也就是说,朋友的症状已过了视神经水肿的阶段,到了比水肿还严重的萎缩阶段。如不切除肿瘤,不仅影响视力,还会危及生命。(3)朋友是存在颅内压升高的现象,且已导致视神经萎缩。但医生没有在住院资料中像保险定义那样的表达方式全部写出,而是注明了视神经萎缩。医生做住院记录,仅是根据他临床的需要而记录,并取其摘要记录在出院小结上。这就产生了病人有症状A、B、C、D、E五种,保险条款上也要求满足A、B、C、D、E才能赔付,但医生记录只记录了B、C、D、E,他认为A不需要记录,或记录A 这个更严重的症状就足以说明问题。(4)医生的记录是医院存档的,医生认为他的记录是客观存在的,符合他的医学要求的。他根本不理会保险条款上是如何约定的,不会按照保险定义去编写他的记录,这才是他客观行医的准则。更不会因为为迎合保险需要而去修改已存档的资料。而且,医生修改存档的资料,意味着他自己承认原先的资料有错误,他要向医院承认错误,且接受处罚的。医生当然不干。因为朋友的颅内压升高,导致视神经水肿继而萎缩并危及生命是客观存在,医生还是很通情达理的在朋友的病历上补充说明了这一事实,并签字确认。应该说,加上这份补充说明的病历,朋友的情况满足了保险定义的赔付标准。朋友把这份病历交给保险公司后,得到的答复还是不行。保险公司又说:(1)保险公司只认当初去医院复核时看到的资料,这本病历没有在医院存档,对后补的材料不予采纳。(2)朋友说,你们再不相信,可以找当事医生核实。保险公司讲我们只认医院存档的资料,不会去找医生的。(3)朋友问办什么样的手续或怎样办理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说我们只是根据内部程序办事,不可能告诉你该怎样补手续。保险公司反复就是一句话,他们只认当初在医院复核的资料,当初的资料不满足赔付条件,按照他们的内部流程就拒赔。真让人彻底崩溃!整个过程中,朋友和医生没有因为要索赔而刻意准备资料,而且最终提交的所有资料也满足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不顾客观事实,也不提供解决方案,就是抓住医院存档的原始记录而一味地拒绝赔付。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危难时有一保障,保险公司的最初承诺也是如花似玉。但真正事到临头,保险公司却千方百计的鸡眼里挑骨头,刻意刁难。目前沟通就陷入了僵局,朋友在病痛中又陷入苦闷之中。几个朋友听说原委后,从保险公司的前后言行上判断,一致认为其根本目的就是想赖帐。 原问题:《保险公司理赔时刁难,怎么办?》
2022-12-19 05: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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