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在福利厂里上班已经工作了21年,本人农历1954年11月19日出生生份证上的日期也写农历的一致,按劳动法规定本人就算是退休也应该到2008年11月18日才退休。劳动法规规定:1. 女性职工:女工人5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2. 男性职工:男工人和男干部都是60周岁退休。3. 特殊工种:比正常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二、新劳动法出台后,企业老总就把我们这帮年老了将近要退休的员工,全部辞退。起先是说给我们年老了民政局发给我们每个人2000元的补贴,今年我们去上班的时候他们拿出补贴款的条子在补贴前面加了两个字“离厂”补贴,说我们自愿离厂了,这应该是存在欺诈行为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你们可以按照自己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计算出经济补偿的金额。二、现在我们工作没有了,而且我们在他这里上了二十几年的班,现在到老了连养老保险都没有保齐,我们去社保局问的时候他们说我们只保了7年的养老保险,没有保足现在领不到养老保险金,只能领回个人投保的一部份资金大概一万元左右。后来我们不服到了残联投诉,但是残联的工作人员说从2000年以前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福利企业必须要给残疾员工投保,所以以前一直没有投保养老保险,所以只保了7年,说我们投诉也没用的,只能认命了。 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要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才能在社保局按月领取养老金。否则只能领回个人投保的部份。医疗保险也是如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议:1.争取由企业一次性为职工补缴8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和享有医疗保险。2.实在不行,现行政策允许在已经缴纳7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由职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8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如有可能,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就不用等待8年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了。3.千万不要领回个人投保的部份!因为人们的寿命长,要为今后几十年的养老金着想。一万元仅为一、二年养老金的金额。三、请问各位懂法律的好心人能否帮帮我们这帮残疾老人啊?是否法律真的不会保护我们这群无辜的弱势人群,是否我们真的要这样认命了呢?命运由自己掌握。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劳动局内)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二十几年的经济补偿和补缴8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链接:trs.molss.gov/was40/mainframe.htm 原问题:《在福利厂里上了21年的班,今天被强迫提早退休,而且只补贴2000元这合法吗?》
2022-07-18 23: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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