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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无行为能力,办监护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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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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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病人,属于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鉴于其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显然是不能主动邀请某个公民或某个法人,成为其法定监护人。除非,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与某个公民或法人,达成监护关系的协议,对方自愿依法履行对其的监护职责。2、在公民患上老年痴呆疾病之后,如果其并未按照上述情形,于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之时与某个公民或法人达成监护协议,由该精神疾病公民的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3、按照民法通则17条的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的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且经过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可以充当起法定监护人。对监护权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配偶的,可以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了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7条、18条 原问题:《没有行为能力的老年痴呆病人,可以请监护人吗?》
2022-11-08 09: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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