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就排水纠纷进行定性,作出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原问题:《农村前后邻居之间的排水纠纷。》                            
                            
                                2022-12-19 13:57:38
                                
                                    
                                                                                 采纳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