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十七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八条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在具体执行中,我们这里的检察院一般是采取以下方法回复实名举报。
对于实名举报,检察院在受理后,经审查,如果立案应当在立案后三天内回复举报人;如果 不立案,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回复举报人。 原问题:《检查机关受理侦查监督申请后,是否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
2023-02-07 0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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