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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约定的10年11月5日到期,那么你爸的担保期间已过,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前提是当时的担保合同上要有明确规定的才适用。《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原问题:《贷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我爸爸和朋友于2009年11.11为朋友向信用社担保3万元,约定于2010年11.05到期,是连带责任,现在到了2014年8.03银行要求赔偿3万本金加2万利息,我想问下我爸需要承担责任吗,没有过期效吗急求解惑,谢谢》
2022-12-05 04: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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