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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案例:2009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祖德、刘信达兄弟的博客属捏造、诽谤,严重侵犯了电影艺术家谢晋的名誉权,法院判其停止侵权,在网络和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原问题:《被骚扰侵犯名誉权走法律途径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
2022-05-30 15: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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