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原问题:《企业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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