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婚姻法》的范畴。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问题较为复杂,如能提供更进一步的信息,则能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点赞并采纳。 原问题:《夫妻共同贷款女方没用过,有证据,男方还不上,已离婚,女方需要还吗?》
2022-11-12 00: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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