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中,银行在票据关系中处于付款人的地位,在见票或者汇票到期日时有对持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义务,而在票据基础关系中银行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支付汇票金额后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该笔款项。所以,在我国银行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操作中,都要求出票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般与银行需承兑的数额相一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前存于承兑银行的保证金在本质上是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承兑银行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银行已经对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即保证金担保的债权已实际发生,银行对保证金就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对相应保证金的冻结措施。当然,如果银行在正常支付了汇票金额后,倘若从出票人处取得了该笔款项,或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外保证金还有剩余的,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剩余的保证金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相关法律规定:1. 《最高法关于适用
2022-11-12 04: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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