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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租户对厂房增添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现在租户未征得房主同意已安装了设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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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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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依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三)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四)违反约定逾期六个月不交租金的;(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的共有房屋维修,由房屋共有人负责。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改建、扩建、翻建、装修出租房屋,应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转让出租房屋的,受让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出租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房屋产权合法继续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承租房屋及其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第三十四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需要 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租用房屋。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第三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原问题:《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2022-05-22 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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