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问题 平台审核 律师解答 采纳答案

公立大学能成为行政诉讼主体吗

0名律师解答
2024-10-05 17:20
收藏
律师解答(0)
智能法律助手
【案情】张某和李某系西南某高校的学生,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某日,热恋中的两人在无人的自习教室内发生了亲密关系,而这一幕恰好被教室里的监控所拍摄记录。学校以张某和李某违反该校《大学学生行为守则》为由,依据该校《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作出 了不授予对两人学士学位的决定。张某和李某不服,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高校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裁定不予受理。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属于合同关系,高校就学校管理所公布的相关规定,属于事先与学生的约定。同时高校仅仅是提供公共教育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校作为国家公共教育事业单位,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实质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权,因此,学生不服高校对其作出的处分时,可以以高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之适格被告,本案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理由如下:1、衡量一个主体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起决定性的因素不是该主体本身的性质和地位,而在于其是否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中的西南某高校是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其作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行使授予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职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2022-05-23 20:26:52
采纳
相关咨询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精品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