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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扣押车辆委托拍卖的评估费,由申请强制执行人垫付,由被申请强制执行人最终支付。 至于评估费用,是以省为单位制定标准的,因此,各省与各省之间不同,以浙江为例,评估的标准为: 2.5万元以下按0.6%收; 2.5—5万元(含)按0.5%收; 5—20万元(含)按0.4%收; 20万元以上按0.3%收。 同时规定汽车类价格评估鉴定最低收费额为100元/辆,最高收费额为3000元/辆。 原问题:《法院杳封扣押车辆委托拍买评估费用归谁支付怎样收取》
2022-12-07 2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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