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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批捕的条件太多,法律无法列举,只能从逮捕的条件来反向思维。 二、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原问题:《刑事案件近两年没处理,现已交检察院两个多月了,办案人员不理不睬我该怎么办》
2022-12-07 22: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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