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问题 平台审核 律师解答 采纳答案

政府告个人,如政府败诉,律师费,诉讼费由谁出

0名律师解答
2024-10-04 17:20
收藏
律师解答(0)
智能法律助手
一、在打官司(诉讼)中的律师费,一般是聘请方自行承担,败诉方不承担对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 法律援助案件;2、著作权侵权案件;3、商标权侵权案件;4、专利侵权案件;5、不正当竞争案件;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7、借款担保权诉讼案件;8、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9、仲裁案件。(二)除前述情况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否则无权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扩展资料: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1、败诉人负担。《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2、按比例分担。《交纳办法》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败诉,由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3、协商负担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交纳办法》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4、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交纳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5、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在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债务人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用和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交纳办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6、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在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进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行为人负担。例如串通他人作伪证,该作伪证的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又如当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达,法院为此而公告送达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均应由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此外,根据《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7、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1)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2)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3)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4)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5)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8、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原问题:《打赢官司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谁出》
2022-11-17 05:49:12
采纳
相关咨询
相关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
关于第二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第二批确认下列20个部门和2个授权组织实施的60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现
关于第一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4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查,第一批确认下列34个部门和5个授权组织实施的300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项目以及由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精品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