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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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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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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并予民事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扩展资料:案例2016年2月,李某驾驶车主刘某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海安境内一路段时,与汪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当场死亡。同年3月,公安交巡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的车辆存在超载现象,应承担主要责任,汪某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4月,汪某的家属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李某、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法庭上,李某辩称,对事故导致汪某死亡的事实无异议,其与车主刘某是雇佣关系,应当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则辩称,驾驶员李某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其中却包含雇主刘某要求其超载行驶的过错,所以不应认定李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认定雇员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其并不当然在驾驶过程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案涉事故的相关情节,李某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仅构成一般过失。因此,车主刘某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当由其在保险限额外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定原告方因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248651.5元。因涉案车辆存在超载现象,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分别赔偿损失110600元和99397.08元,二者合计209997.08元。被告车主刘某赔偿11044.12元,被告雇员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普法网——雇员司机负事故主责,雇主能否因此免责? 原问题:《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全责怎么处理》
2022-11-17 08: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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