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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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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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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一项罪名,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并没有该项罪名。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预防当今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催生的各种应用互联网的新型犯罪活动。 根据第九次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条同时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争议点主要在于如何判断是否“情节严重”。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如果只是情节轻微,则不构成刑事犯罪,只需承担相关行政处罚责任。那如何才叫“情节严重”,判断标准是什么? 据此,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是:被帮助的网络信息犯罪本身是否一定要被判决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只要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都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原问题:《什么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2022-05-20 0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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