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按照法院调解书的内容来认可,因为法律规定,法院调解书送达到当事人时产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然可以作为证据。希望采纳。如果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追问:已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原告虽然在法庭上提供该裁决作为证据,但其对该裁决内容并不认可(后改称部分认可)
补充:(本案原告是调解方案中的被告,而本案被告是调解方案中的原告)
在本案一审判决中,一审主审法官错误的理解了调解书中的裁决(调解一案的主审法官也明确表示了一审法官错误理解他的裁决),进而做了错误的判决 。
现不知在上诉请求里:是要求改判(直接说明被告诉求)还是要求重新审判,哪个更为妥当?谢谢!不应该不认可的 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属于证明的对象,是属于免证事实的!
一审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有事可以追问! 原问题:《请问,原告(或者被告)对自己提出的证据不认可或者部分认可,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2022-05-13 2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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