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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构成了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理由有:没有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张某从始至终都是没有虚构任何事实和掩盖真相,他利用的是小孩子价值判断不成熟这个漏洞,其实骗取的是其监护人的财产。两个小孩在民事上应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没有处分数额较大财物的能力,即使是在他们换取糖后,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返还,张某实际上是在其监护人不知情的状态下取得了其财物。而根据盗窃罪的学理解释,在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不知情下秘密窃取财物的,应该算作盗窃罪。所以我认为是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与实务判断 作者:王礼仁 (三)以欺骗手段骗取无行为能力人财物的定性问题 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因年龄小或精神上严重障碍,对时物缺乏判断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2款和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无行为能力人,从而获取财物的,应定盗窃罪。因为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辨别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没有管理自己和他人财产的行为能力,也没有处分自己和他人财产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无行为能力人而取得财产,从表面上看是欺骗,但由于欺骗的对象没有管理财产和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力,不能认为是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将财产交付。对于财产的真正管理者来说,行为人仍然是避着他人秘密取得的财产,仍不失为窃取行为。如行为人见某甲家只有一个五岁男孩在家遂起贪财之念以帮助修电视为由欺骗男孩,然后将电视抱走。对此应定盗窃罪。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取得财产的,不宜都定盗窃罪。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而以欺骗手段骗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信任而取得财产的,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原问题:《此人所犯何罪?》
2022-12-08 0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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