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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人,被多人执行,有多份法律文书,法院怎么执行,被执行的款不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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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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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制度。 被执行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就执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如下(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为前提): 一、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1、没有参与分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生效)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对于该第88条第一款,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举例言之:如被执行人只有一价值100万元的房屋(A法院已通过拍卖等程序变现,不考虑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有两个债权人(都是普通债权),债权金额都是60万元。 债权人甲已经向A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乙还没有申请执行,那么,A法院就应当将执行款项100万元中的60万元分配给债权人甲;如果执行完毕后债权人乙再向B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处有且只有40万元,则B执行法院只能将此40万元执行并给付债权人乙(不考虑基本生活费用等),B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乙今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 (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生效)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民诉法解释》(2015年1月30日生效)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431343666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略有区别,因此应当按照“新法”《民诉法解释》(2015年1月30日生效)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分配方法。即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这句话隐藏的一个含义是,对于首封的债权人可以适当多分。 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上述两条规定实质上是规定了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或者参与分配程序受偿。但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和第516条等规定,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普通债权的分配应当根据《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1、进入破产程序,终结执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民诉法解释》第51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514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515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扩展资料: 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后,就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如下: (1)执行价款优先清偿执行费用; (2)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按照《执行规定》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原问题:《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执行财产怎么分配》
2022-05-15 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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