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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前买房加了女友名字,现在分手了可以除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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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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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你说的“结婚前”是指举办婚礼前,还是领结婚证前?民间普遍认为结婚是举办婚礼,但法律上界定是否结婚的标准是是否领了结婚证,或者虽未领证, 但有事实婚姻关系和共同生活居住的。 如果是领证后买的房,那么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只要证明房子是由你全额出资,女方未出资,就可以请求财产分割,把房子判给你。 如果你们是在领证前,婚前房子写了女方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你有证据证明自己全额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可以请求女方偿还你支付的房款。 注意这个“赠与”。如果女方一口咬定房子是你们感情好时自愿赠送给她的,且最终胜诉,那你一分钱都拿不到,法院也只能做调解。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你自己出钱买房子,房产证写上女方名字,已经构成赠与行为,虽然还要按揭,但对于房产赠与来说,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所以你无法常规的撤销赠与。 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又规定了三种可以在赠与后撤销赠与的情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你的情况不符合(二),但你可以扣着(一),说严重侵害了你的感情。(三)的话,是否有订立婚书等相关习俗文书?比如规定彩礼数目、房子是否属于彩礼的一部分等。注意一定要有书面证明,口头证明法律是不认可的。 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依据索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有彩礼文书等书面材料,且明确认定房子属于彩礼的一部分,则可以轻松按以上条款胜诉。如果没有书面材料,那么这一条就不大适用。 由于到底是按合同法还是婚姻法来判都没有明确定论,法官认定的法律适用不同,甚至法官倾向那一边,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最好和女方协商,让女方赔偿你支付的房款,和平解决;如果女方只愿给一部分,你看看不给的那部分值不值你打官司;如果女方一分钱也不想给,对簿公堂吧。 如果要进行起诉,你要证明的是,1、这是给女方的彩礼或其他,而不是恋爱时期的赠与,尤其是“赠与”,你必须要证明房子不是赠与,否则即便法官同情你,也只能判房子归女方所有,你一分钱都拿不到;2、这房产在你们事实的婚姻关系和共同生活居住前,你自己的钱买的,而不是双方共同出资或者女方出资。 最后,不是我说你兄弟,还没领证呢,自己全额出资却写女方名字,你这是之前没谈过恋爱吧,傻瓜才会这么做啊 原问题:《结婚前买房写了女方名字,分手了房子女方有份吗?如果没份,怎么去掉名字?》
2022-05-16 19: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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