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女方虽为用自己的工资还贷,但女方负责家庭日常开销,男方负责还贷,相当于男女通过双方协商决定的共同还贷的方式。离婚后,房屋应归男方所有,但女方可以在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得到男方相应的补偿。 原问题:《关于离婚补偿问题》
2022-05-16 22: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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