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的规定和标准,负责全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在省卫生局领导下制定全省(市、自治区)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计划。
(2)会同有关部门对放射性工作单位和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设计进行审查、竣工验收。
(3)调查了解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对各种防护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
(4)组织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剂量检查和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健康检查和剂量、健康档案的管理)。
(5)负责对本地区外环境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检查和卫生学评价。对国内外核试验放射性沾染进行动态观察。
(6)参加防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居民进行防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7)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等核技术的应用工作。
(8)负责本地区放射卫生防护干部培训、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
二、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提高放射卫生防护技术水平。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选择以下部分课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1)放射卫生防护技术措施的研究。
(2)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研究。
(3)辐射剂量学和辐射监测技术方法的研究。
(4)放射病诊断方法及防治药物的研究。
(5)研究放射生物学和放射生态学,作出卫生学评价。
(6)辐射剂量与效应关系的研究。
(7)放射毒理学的研究。
(8)放射损伤机理的研究。
省(市、自治区)以下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任务,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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