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8〕78号)
宁波市外经贸局:
《关于在美国设立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甬外经贸境外〔2008〕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CARTON光学株式会社合资,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Sunnyvale市设立“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0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60万美元,外方出资40万美元。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显微镜以及其他科学仪器的贸易、维修和开发等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美国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五、请你局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美国使馆经商处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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