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平罗县唐龙工贸有限公司参股美国克里斯托幕墙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936号)
宁夏自治区商务厅:
《关于宁夏平罗县唐龙工贸有限公司参股投资美国克里斯托幕墙公司的请示》(宁商发〔2007〕44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平罗县唐龙工贸有限公司以现汇100万美元参股美国纽约“克里斯托幕墙公司”。参股后,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54万美元,总投资为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占20%的股份,外方占80%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民用及商业楼宇幕墙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三、请凭此批复通知该公司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请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五、请你厅督促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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