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先尼科化工美洲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407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在美国独资设立先尼科化工美洲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7〕17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市独资设立“先尼科化工美洲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5万美元,总投资为5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经营期限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本公司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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