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2025-12-16 10:59:21 392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310号 2005年4月12日)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辽宁、河北、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公司关于向成员企业收取2004年度集团管理费事宜的请示》(中化财会[2004]3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收藏

评论

  白云i

转发了

1天前

记忆昰座荒岛

个人意见,央企,国企还是少资本炒作,扛起实业救国的大旗,个人意见

半年前

为谁倾城

他在华润的时候我还在深圳华润上班

半年前

查看更多评论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

询律网

客服电话:400-600-7222 建议拨打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