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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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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