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法院查明,2021年9月,岳普湖县居民艾某得知妻子的金银首饰(个人财产)以及岳母的金银首饰都存放在岳母家中的保险柜中,便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岳母家中盗走保险柜,用切割机将保险柜切开,把价值99803.5元的金银首饰窃取后,以91040元的价格卖掉。艾某的岳母发现保险柜被盗后报警。民警破案后,艾某将妻子和岳母的全部损失退赔。随后,检察机关以艾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盗窃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艾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赔了妻子和岳母的全部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艾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法院予以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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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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