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王哥是一家快递公司的一名搬运工人,前几天和工友在仓库搬货时,不小心被高处掉落的纸箱压到手,导致了骨折。
像这种情况是典型的工伤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中最核心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必要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辅助证明工作原因,起补充的作用。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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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小李在下班途中,正常的驾驶着车辆,然后被追尾了,并且导致了额头撞出血,交警也认定这次事故小李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算工伤吗?
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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