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汪某自2018年左右与母亲共同生活,并住在母亲歙县家中。在此期间,汪某因埋怨其母亲在自己成长过程中没有尽好责任,多次殴打其母亲。
2021年4月11日13时40分左右,汪某在外喝酒吃饭后回到家中, 与其母亲交谈时,言语一言不合便开始用拳头殴打母亲的脸,将母亲打倒后继续用拳头殴打头和脸,使母亲面部肿胀并流血。汪某见到母亲这种状况并没有产生一点愧疚之心,还变本加厉。采用锁颈、脸盆泼水至其母亲身上,后将其母亲移至床上。
其母亲躺在床上后不断痛苦呻吟:“哎呦,打死人了。”汪某依旧无动于衷,并对现场开始清理,被套、床单等处的血迹都进行了处理,后将其母亲的房门关上回到自己房间。
16时5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骑电瓶车外出回到中午吃饭的饭店寻找手机又折返家中,再次进入其母亲房间找手机,见母亲躺在床上没有动,仍未对其母亲进行有效救治。后汪某骑电瓶车离开家中至徽州区,并乘坐出租车逃至屯溪区。
当晚8时左右,其母亲被人发现死在家中。后经法医鉴定,死者系有一定接触面积、质地较硬物体击打头面部及徒手扼颈引起的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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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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