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是什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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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谁?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纳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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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1、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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