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2025-03-05 09:35:00 1712次阅读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二十四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使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维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保证各项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因工作需要接触案件的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切实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的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制,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为主要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一节 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初查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 受理举报和控告申诉,应在固定或有利于保密的场所进行,有专人接待,设专用电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处理和询问。

第八条 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开通网上举报应设专用举报网站,由专门的计算机进行处理,专人负责登录。

第九条 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控告、举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无关单位、人员泄露。

第十条 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

第十一条 需要向被举报单位或举报人核实情况的,应在不暴露举报人、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外,不准鉴定笔迹。

第十三条 举报材料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条 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不得向被调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暴露初查意图。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工作单位。

第二节 立案侦查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立案侦查工作中的有关请示、报告、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侦查材料,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制定案件侦查工作计划,要有具体保密措施。侦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十八条 依法使用技侦手段或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以及建立和使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等,应严格控制知情面;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准公开使用;不得向侦查对象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严禁泄露其他当事人的证言、供词等。

第十九条 采取强制措施,搜查、扣押邮件、电报,查询银行存款和冻结银行帐户等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在实施前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外出调查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案卷,应通过机要寄出;如情况十分紧急,必须两人专管,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正在侦查案件的内容,禁止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二十二条 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和非办案人员泄露案情,不得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以及受其委托的人打听案情、通风报信。

第二十三条 用于办案工作的计算机,没有安装保密设备的不得与内部局域网联接,更不得与公共网络联接,涉密存储介质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境调查案件携带材料,严格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组织进行案件协查,不得泄露相关案件侦查的总体方案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 在国际司法协助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节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会议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在审查办理阶段,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按规定订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在公安机关执行前应严格保密。上级检察院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批捕、起诉或不捕、不诉有错误的案件,在做出撤销原决定的决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内部由公诉部门向侦查部门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退查、补查的原因和结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情况,应遵守公安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复议、复核案件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死刑临场监督的时间、地点、路线和实施方案,在执行前应严格保密。

第四节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均应按《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

第三十四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需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有线或无线电话及国际互联网。有密级的材料的传输应使用加密传真或机要通道。

第三十五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报道的,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经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但不得公布举报人、侦查措施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办案中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应同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的法律条文。如有法律上问题,可关注咨询~


收藏

评论

古井、│淡雅。

内鬼是在正常的了,因为纪检监察人员也是人,也要生活和社交从客观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和人为因素等不确定的可能出发,稳妥的唯一办法,只能是匿名举报作为负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就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进行调查,对以匿名为由不尽职调查的人,绝对是违背党的纪律监察原则的,且放弃对匿名举报内容的失察,很有可能给党和国家与人民带来重大的损害,起到了内鬼和护贪枉法的作用。

2小时

轻易说再见

保密措施是一个方面,不要出现“内鬼”,同样重要~

8小时

你瑶我妲己呗

利益驱使让多少被糖衣炮弹击垮!严查内鬼!

5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故意杀人罪的特别规定 一、安乐死关于“安乐死”定性问题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
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 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中怎么规定的1.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相关咨询
关于律师保密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保密协议这种文件的拟定 您好,可以点击头像联系我,根据您的需求和具体情况拟定
跟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给律师看了算违反保密协议吗 1?如果你不做原来在软件公司同种的工作,就不算违反协议。无论你和谁做生意。2?签了该协议,你好好看看协议内容,一般情况下,你遵守协议,对方应该支付给你一定补偿,如果协议规定补偿,但是对方一直没实际支付,你可以向原单位索要。索要不成,可以让律
签订保密协议问题 律达网:签订保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一)保密的内容保密的内容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内容来进行约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用
我国规范保密工作的法律是什么 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及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条款。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是调整保密法律关系的专门性法律。除保密法之外,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统计法、档案法、专利法、公务员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

询律网

客服电话:400-600-7222 建议拨打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