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暂停从印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2006年2月20日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明发[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宁波、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2006年2月18日,印度官方部门称印度中西部一村庄农场5万多只鸡死亡,其中部分死鸡的样本经该国中央邦首府的实验室证实,含有H5N1亚型禽流感病毒。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印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印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2月18日(含2月18日)后启运的来自印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2月18日前启运的来自印度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要加强对来自印度入境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可疑病例要及时送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对密切接触者要发放《就诊方便卡》,以便医疗机构对持有《就诊方便卡》者给予优先诊疗。
四、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印度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
六、凡截获非法进境的来自印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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