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4日 国质检动函[2003]41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经济建设”、“加强国内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努力促进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指示精神,现就在严密防治“非典”的同时,做好当前出境动物(尤其是供港澳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非典”对动物出口贸易的影响,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要有预见性。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关预案,努力将“非典”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要采取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开展对出口动物养殖场的科普宣传,使他们正确认识“非典”,同时,做好从业人员防护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出口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措施,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强化疫情申报制度,防止在当前形势下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按照《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上报。
四、加强对动物养殖和运输过程中药物、饲料的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国内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必须杜绝在养殖场使用和存放,一经发现,要坚决取消该养殖场的出口资格;对于允许使用的药物,必须严格登记管理,严格遵守药物使用说明书建议的用药量及停药期规定,防止药物残留超标;出口动物养殖场使用的饲料必须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保证使用的饲料来自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饲料。
五、加强动物出口前的隔离检疫和离境检疫。要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和总局有关规定,对实施隔离检疫的动物进行抽样检验和临床检查,确保出口动物的健康、安全;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查验单证和耳牌、针印等检验检疫封识标志,把好离境检疫关。
六、要加强对来自动物疫情流行国家的运输工具和供港澳回空车辆以及进入动物饲养场的运输工具、笼具的消毒工作,严防动物疫情传入境内。
七、保持与出口养殖、经营企业的联系,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出口经营中的困难,努力促进和扩大出口。
八、意大利已宣布从2003年4月18日起部分解除暂停进口我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活体动物的禁令,允许我国活体观赏鱼、无尾类动物、其他水栖无脊椎动物、活体饵料以及鳞翅目动物向意大利正常出口。立陶宛国家食品和兽禽检疫局决定从5月8日起暂停来自中国、中国香港的动物、动物制品、生肉食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请各局及时向有关企业通报情况,保证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
九、各局在严格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了解“非典”对出口动物的影响和有关动态,依据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公布的信息,对国外进口企业做好增信释疑工作。对进出口企业提出检验“非典”和出具相关证书要求的,须报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具证书。
请各局认真组织落实上述工作,尽力减少“非典”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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