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不付费的通知
(1991年8月17日 部发〔91〕科字第84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1〕价费字216号文《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不付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通环节的检验,不论是经常性的或临时性的,所需检测费一律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给,不得向企业收费;所抽查的样品,除国家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外,一律按市价购买,不得无偿取样。
二、国合商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抽查时,应向承检单位按市价收取样品抵押金,在承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内归还同型号新样品时,允许按原价退还抵押金;超过规定时间的,抵押金即按销售商品核销入账。进口商品在抽样时,一律按市价购买,不得无偿取样。
三、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文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国合商业应坚决贯彻国务院《条例》规定,在进货时严格把关,索要有关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对已索取有关质检合格证明的,不应再强制要求商品报检、强制收取检验费。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商业企业商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领导,对乱收费以及各种摊派予以坚决的抵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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