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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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9:38:27 667次阅读

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1986年4月5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为了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指示。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本编制适用于各级中医医院、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和中医科研单位附属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部及综合医院中医科的编制,可参照本编制执行。

一、机构设置

中医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行政体制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科两级制。业务科室应按照中医特点、医院规模、实际需要和业务发展情况设置。

表1: 100张床中医医院机构设置表

表2: 300张床中医医院机构设置表

注:

(1)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院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应的工作。各科实行科长或主任负责制。

(2)表1、表2所列仅指行政、业务机构设置,党、团、工会等机构未包括在内。

(3)表1、表2列举了100张与300张床位医院的科室设置,各医院可根据本院所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和医院的规模、特长、技术力量及专业特点进行增设或合并,如增设口腔科、肿瘤科等,有条件、有特点的医院可增设专病诊室。

(4)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或科研机构附属医院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可成立科教科。100张床位的医院,人事、保卫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护理、门诊工作由医务科负责。

二、病床的分配比例

中医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专科重点建设等情况,确定各科床位所占的比例。

一般中医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3

表3 中医医院病床分配比例(%)

注:

(1)病床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并根据专业特点取舍。

(2)产科床位是否设置,视医院和当地情况定。

(3)专科医院的病床分配可另行比例。

三、人员编制

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1:1.3~1:1.7计算。

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一百门诊人次增减六到八人,增编人员要确保用于医疗、护理和药剂等工作的需要。

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管理、其他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6%-8%,其他技术人员占总编的2%;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医药人员中,中医、药人员要逐步达到70%以上。

各类人员编制见表4。

表4: 中医医院编制表

注:

(1)卫生技术人员中各类人员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范围内调整。

(2)表中医师、医士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西医师、士;药剂人员包括中、西药剂师、士;放射人员包括放射医师、技师、士;检查人员包括检验师、检验士;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师等均包括在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中;财务、统计、图书、档案、工程等技术人员包括在其他技术人员中。

(3)病、产、休预备额已计入总编制内。

(4)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兼任。

(5)中医医院承担的科研、教学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已在总编制内增5%-7%,包括在卫生技术人员中;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12%~15%,主要用于临床见习和实习。讲授临床理论课所需教师数,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临床理论课授课时间占总学时数的比例计算,由院(校)本部编制中划拨。中医研究单位附属医院另增6%~8%,主要用于临床科研的需要。

(6)新仪器、新设备,如心电、脑电、超声、各种窥镜、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员按3%~5%配备,已计入总编制数内,包括在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中。

(7)给名老中医配备助手,承担院外任务(如下基层、出国医疗等)以及其它临时医疗任务抽调的脱产人员,已计入总编制内。

四、工作量及人员配备

(一)医师和护理人员工作量

注:

(1)每名门诊医师(士)每小时工作量包括必要的现代医学检查,外、骨伤、痔瘘、眼、耳鼻喉等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

(2)中医院校附属医院有带教任务的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各科平均为4名。

(3)以上工作量是对一般门诊的要求,遇有疑难、重症和复杂的诊治,不受此限。

(4)名老中医和正、副主任医师承担传授经验和会诊任务,不受此限。

2.每名住院医师(士)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

注:中医院校附属医院,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数,各科平均为8~12张。

(二)科主任的配备:

25张床以上的设科主任,超过35张床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张,亦可设科主任,门诊任务及病床均较少的科,可由其他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

(三)护士长、护士:

1.各医疗科设护士长一名,病床多的可设病区护士长。

2.门诊护理人员(包括门诊注射、换药和观察室等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3~4。

门诊观察室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2:100,门诊观察室和急诊室的护理人员可一并工作。

3.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发药及治疗工作每40~50张床设护士2~3人。

4.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

5.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2.5:100。

6.病房、门诊、急诊室、观察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住院处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增加1名替班人员。

(四)药剂人员:

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40-60,煎药、加工炮制、调剂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

(五)医技人员:

1.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其它检验人员可根据工作量确定。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0~150。

2.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60,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

3.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4.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5.理疗、麻醉等人员按实际需要,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编制内调配。

(六)党政管理和工勤人员:

1.中医医院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100-200张病床的中医医院设2-3人;201-499张病床的中医医院设3-4人;500张病床以上的中医医院设4-5人(均包括专职书记、副书记在内)。

2.其它党政管理人员,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

3.病人厨工和配餐员:

厨工按每人担当25~30张床计算,配餐员按每人担当50张床左右计算。厨工和配餐员可一并工作。

4.病房卫生员:按每人担当25~30张床计算。

5.职工食堂炊事员与职工之比为1:40~50。

6.洗衣工:按每人担当30~50张床计算。

7.其他工勤人员按实际需要,在工勤人员编制内调配。

(七)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护校等附属机构,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另计编制。


上述就是询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解答,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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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前

欧美范的容嬷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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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前

潇洒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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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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