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2025-03-05 14:55:42 301次阅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6〕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应诉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各方面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的工作责任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厅(室)联系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和单位。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机关负责应诉工作的机构。
(二)不服行政复议维持类决定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不服省人民政府原级复议并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并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并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不服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
三、着力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答辩状等应诉材料的报批程序应简化快捷,确保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按时参加庭审,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和本机关工作人员共同代理行政应诉案件,也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四、不断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依法出庭应诉,并可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对其他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经办人或被诉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出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应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全面掌握作出涉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分析研究争议焦点。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依法及时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及时对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出庭应诉能力。
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行政机关应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对拒绝或拖延履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未对司法建议作出处理或不按期进行书面回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六、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注重选拔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探索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和管理信息系统,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改进应诉工作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建议,并就相关案件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重视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各级行政机关应在依法行政年度报告中说明当年行政应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地区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汇总分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收藏

评论

早已心碎

内蒙古也是100%,是决不出庭应诉!

半年前

风吹裤裆蛋蛋凉

[大笑]

半年前

女施主,你的内裤掉啦

转发了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

询律网

客服电话:400-600-7222 建议拨打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