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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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14:49:57 408次阅读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1〕29号 2001年3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应通过一事一议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向农民筹资筹劳要按照量力而行、村民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二、向农民筹资实行上限控制。以村为单位全年筹资总额人均不超过20元。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但人均不得超过25元。村范围内筹资实行公平负担办法,收入高的多负担,收入低的少负担。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收入高的农户可在平均额的3倍内,分别不同收入水平相应多承担一定的筹资。其筹资增加额纳入以村为单位筹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收入低的农户少承担或不承担筹资。
三、不承包土地或只承包口粮田的务工经商户和养殖专业户,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村交纳一定费用,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交纳费用的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元限额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四、向农民筹劳每个劳力全年不得超过5个工日。少数农田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地方,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8个工日。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依照苏政办发〔1999〕137号文件规定执行。在3年过渡期内,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向农民筹劳。
五、村范围内筹资、筹劳应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村级招待费用或其他开支。
六、向农民筹资筹劳应严格履行程序。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需办的项目进行论证和作出预算,于每年年初交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应由本村过半数村民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人员通过。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项目及数额,填入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连同有关规定的附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七、经村民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的筹资筹劳数额,应由乡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分解到户,并予以公布;同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每年4月底前分发到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八、向农民筹资分夏秋两季收取。向农民筹劳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九、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级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乡镇审计后,定期张榜公布,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十、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十一、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男性和18周岁以下、50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村居民,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筹劳任务。对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十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十三、遇到防汛、抢险、抗灾等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
十四、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向农民筹劳或以资代劳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并可以依照《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十七、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由村委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限期履行。对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村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基层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上限控制标准、议事规则和程序规范操作,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口子,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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