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辽卫字〔2007〕1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医学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结合我省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和培养机制,坚持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并重,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与我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卫生技术人才队伍。
(二)工作目标
1、到2010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全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大多数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到2010年,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学历和中专水平,有计划地培养部分乡村医生达到大专学历。
二、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健全和完善农村卫生人才培养体系
(一)调整高等医学院校招生规模,为农村定向培养人才
1、高等医学院校要根据《中国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农村卫生人才学历教育规划,结合我省农村卫生人才的需求及目前高等医学院校招生的实际,在原有本科招生规模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医学专科生的招生规模, 鼓励本、专科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工作。
2、高等医学院校负责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通过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招收已取得中专或中专同等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中青年技术骨干。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择优免费进入到高等医学院校接受专科层次学历教育。高等医学院校要针对农村卫生服务的特点,明确培养目标,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突出全科特点,重点是提高他们的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制度
1、加强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要把在职培训与继续医学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县级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培训职能,有针对性地结合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突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学习,确保培训质量;要采用适宜和灵活的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如:函授、广播、电视、网络教育,讲习班等,给学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各级政府要落实培训经费,减轻卫生技术人员的负担。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师资培训、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不断总结经验。
2、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要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中选择医德好、有一定实践经验、年龄适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业务技术骨干,免费到上级卫生机构进修学习3-6个月,每5年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
三、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加大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投入
为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省财政将根据省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安排农村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市级政府也要根据省计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要制定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改革人事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加强培养和改善卫生人才来源渠道,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吸引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稳定现有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使农村卫生人才匮乏的现状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五、加强领导,把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领导是做好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摆到重要位置,提到议事日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保证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实现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目标
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实行项目管理,经费专款专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保证培养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省卫生厅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的中、终期进行评估,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并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此项工作将纳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目标管理的考评内容,确保实现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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