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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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4:33:21 380次阅读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凉府办发〔2014〕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精神,优化金融服务,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发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农入市、促农增收、带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现就扎实做好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凉山州情,按照“政府主导、人行助推、银政联动、农户受益”的原则,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做好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金融服务工作,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凉山实际、具有凉山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新路子,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工作目标
实现我州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入逐年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低于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融资总量逐年提升。到2020年,我州以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现代农业金融支持与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立起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信贷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培育出一批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具备良好盈利能力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村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
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遴选出一批符合凉山农业产业化规划、发展前景良好、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重点支持名单。指导农发行、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西昌金信村镇银行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接,在每一个具有开办信贷业务能力机构的县市,选择至少1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其“主办行”,为其提供一对一、全方位、系统性金融支持与服务。指导其他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对接和选择适合自身市场定位和业务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主办行”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州委农工委、州金融办、凉山银监分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林业局、各涉农金融机构)
(二)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原则,灵活确定承贷主体,简化贷款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对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根据种养殖规模,加工规模、土地托管规模、销售额等指标,明确重点支持客户标准,确立阶段性工作目标。对于获得家庭农场称号的农户,授信额度较一般农户要有明显提高。要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农用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责任单位: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监分局、州金融办、各涉农金融机构)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使用了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监分局、州金融办、各涉农金融机构)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责任单位: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监分局、州金融办、各涉农金融机构)
(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满足农业现代化经营资金需求。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确定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确定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责任单位: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监分局、州金融办、各涉农金融机构)
(六)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
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拓宽抵质押范围,积极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订单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涉农直补资金担保、林权抵押、设施大棚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山坪塘、水池收益权抵押等创新业务。加强与担保公司合作,适当扩大保证金放大倍数。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积极参与“银保财互动”试点。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争取试点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抵押贷款,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与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等农村产权融资工作结合起来,协同推进。(责任单位: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州委农工委、凉山银监分局、州金融办、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各涉农金融机构)
(七)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深入推进农村支付结算“迅通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提升银行卡普及率和使用效率,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覆盖面,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探索依托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构建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推广手机支付、POS刷卡、网上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以推进会理县农村信用体系实验区建设为重点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息通报和结果应用制度,实现企业筛选、产品推介、信贷培育、融资对接的服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支持守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责任单位: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监分局、州金融办、各涉农金融机构、电信凉山分公司、移动凉山分公司)
(八)协调运用货币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
综合运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货币政策工具及措施。积极完善相应制度,着力培育健康、高效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之间的配合与协调,认真落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或专项担保政策,形成货币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合力,引导金融机构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州委农工委、州财政局、凉山银监分局、州金融办、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各银行业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定期监测评估。建立定期统计监测制度,动态监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统计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的情况,将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的情况纳入涉农信贷政策导向评估之中,及时向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监测评估情况。
(二)部门协调联动。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效予以宣传推广。
(三)强化政策支持。对支持新型农业主体成效明显的银行机构,适当调整其合意贷款额度测算稳健性参数,优先安排其使用支农再贷款,优先支持其办理再贴现,在“三农事业部”达标考核的支农指标上给予倾斜,优先受理审核其财政奖补申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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