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实现中蒙医工作法制化管理
(2002年9月19月)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立足内蒙实际,在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中蒙医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面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中医及民族医政策,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是自治区中蒙医事业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的标志,必将对进一步推进新世纪中蒙医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提高对中蒙医行业法制建设的认识,是发展中蒙医事业的基础中蒙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蒙医药学更是内蒙古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独有的特色与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中蒙医事业十分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中蒙医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保护中蒙医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自治区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将中蒙医作为全区卫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并在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了倾斜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中蒙医事业的发展。
但是,自治区的中蒙医事业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还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建设和广大群众的需要。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有着诸多的复杂因素,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蒙医事业的发展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证。《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使全区中蒙医事业的发展进入法制化轨道,使中蒙医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对全区中蒙医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中蒙医立法,是发展中蒙医事业的重要保证
《条例》是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做好中蒙医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条例》内容符合自治区中蒙医工作现状和发展需求,具有适用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条例》共二十二条。全部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中蒙医的内容,这是中蒙医发展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第二方面是发展中蒙医的内容,实际上也体现了依法管理的问题。
《条例》还以法的形式明确提出了对中蒙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针对广大农牧区中蒙医工作薄弱的现状。
《条例》还特别对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及嗄查、村卫生室的中蒙医药工作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三、加强《条例》宣传学习,认真贯彻实施《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自治区进入了依法发展中蒙医药、依法监督管理中蒙医工作的新阶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自觉性,站在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带头学好《条例》,熟悉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提高运用《条例》指导、管理和规范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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