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南府发[2004]64号)
各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及军人配偶的就业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及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随军配偶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的联系和衔接,共同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进一步明确未就业随军配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规范办理行为,提高办理时效,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可享受我市失业保险待遇
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已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的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我市(县)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随军配偶的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照《广西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号)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关系跨自治区转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未就业随军配偶纳入我市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驻邕部队政治机关应当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我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有关规定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就业援助、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军人配偶再给予适当基本生活补贴
为了保证我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继续推进我市作为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双拥”工作,在驻邕部队给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我市再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
我市给予的基本生活补贴,同时执行《暂行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为36个月,全额补贴期满后,按8%的比例逐年递减。
本实施意见从批准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49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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