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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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3:38:30 284次阅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7〕29号)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进步和促进科技优势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综合运用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手段,整合科技资源,形成创新合力;建立多层次、高效能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二条 推进目标:到2020年,科技成果产业化中试基地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效能得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其中以产学研结合形式所实现的成果转化率达到80%以上。
第三条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产学研合作参与主体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推动、协调、服务和保障职能,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激发企业的技术需求。通过政策引导,推动企业转入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内涵式增长的轨道。主动吸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社会其他技术创新要素,增强持续创新能力。企业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对科技成果的鉴别能力和转化能力。
第五条 加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三大方阵企业”中第一方阵企业要力争建成国家级研发机构,第二、三方阵中的企业要力争建成省级研发机构。鼓励其他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六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应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应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七条 支持产学研交流互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入企业,按照企业需求搞好跟踪服务和后续研发。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八条 创新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培养技术人才。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鼓励企业技术专家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兼职授课或担任研究生导师。鼓励高等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基地,与大型企业合作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九条 拓展产学研对外交流渠道。依托“环渤海技术转移联盟”,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高科技孵化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支持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我省联建科技园区;支持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来我省设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并倾斜配置相关资源。
第十条 加强产学研合作研发平台建设。构筑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合作或共建项目为载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公共研发平台。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大型企业为依托,创办行业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立技术开发实验室,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实验室,开展行业前沿应用技术研究。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行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要向全省开放,实行资源共享。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平台,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围绕新型能源与工业基地建设,尽快在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旅游等八大支柱产业领域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
第十二条 加快中试基地建设步伐。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围绕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共同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试基地,实行开放式运营,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围绕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三农”建设,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新品种繁育基地,有效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产学研合作洽谈制度。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产学研合作洽谈会、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会,沟通供需信息。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立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网和基础数据库,按照“一站式”服务模式,提供信息发布、技术交易、成果孵化和政策咨询等全方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优势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扶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和“三大方阵”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加大专利申请、维护、转化和相关管理的资助力度。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对以政府资助为主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要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八条 保护产学研合作各方权益。支持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合作各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内部权益分配制度,鼓励采用技术入股和技术期权等方式,保障科技成果所有人权益。
第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山西省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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